佛山市顺德区勇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发布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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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9日消息,佛山市顺德区勇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罚款2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调查,佛山市顺德区勇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社区东连一路5号建设塑料制品业项目,已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号:佛环0304环审【2019】第0217号。2023年12月23日14时40分至2023年12月23日16时20分,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有机废气)产生。现场检查时有1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投料-混料-热熔挤出(次品破碎-混料-注塑)-检测-包装-成品,每台设备上方设置一个集气罩,集气罩收集的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引至15 m高排气筒(G1)排放,但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未开启。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环评批复和验收资料。

  佛山市顺德区勇利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参照附件1《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其它“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中属于“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幅度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情节。由于你(单位)被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调整系数-1.5),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调整系数-1.5),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你(单位)属于从轻裁量档次。综上,本机关(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圆整(¥20000)。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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