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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来了!紧固件企业应该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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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Carbon Border Tax),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该机制要求,进口至欧盟或从欧盟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相应额度的税费或退还相应的碳排放配额。
  “碳关税”征收的行业覆盖范围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及氢,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对水泥、电力和化肥这三个大类的间接排放(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蒸汽、热力或冷力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少量的下游产品。
  为加强企业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了解和应对,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壁垒处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形成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问答》材料,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 的配套立法。ETS 要求涵盖产品的欧盟生产商根据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向政府购买碳排放证书。CBAM 则要求涵盖产品的进口商向欧盟购买碳排放证书,实际上是要求对欧盟出口涵盖产品的非欧盟生产商与欧盟内部的生产商支付等价的碳排放成本。
  2、 CBAM 将在什么时间生效和实施?
  依据 CBAM 第 36 条的规定,CBAM 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生效,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CBAM 的实施分为过渡期和正式实施阶段。根据 CBAM 的规定,CBAM 过渡期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内,进口商在 CBAM 项下的主要义务是按季度向 CBAM 主管机关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该季度进口的每种CBAM 涵盖产品的数量;(2)根据 CBAM 附件四计算的内含碳排放量;(3)涵盖产品在其原产国应当支付的碳价。报告提交的时间不应迟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将面临处罚。

  3、 CBAM 涵盖哪些产业?

  CBAM 正式实施后,将适用于钢铁、水泥、化肥、铝、电力和氢以及部分前体(例如锰铁、铬铁、镍铁、高岭土和其 他高岭土等)和部分下游产品(例如钢铁螺钉和螺栓)。CBAM 法案附件一列明了 CBAM 涵盖的产品名称和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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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何获得 CBAM 的授权申报人资格?
  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负责授予 CBAM 授权申报人身份。经授权的 CBAM 申报人的地位应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得到承认。在批准申报人申请之前,主管机关应通过 CBAM 登记处履行协商程序,协商程序应纳入其他欧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和欧盟委员会。
  5、为什么要获得 CBAM 授权申报人资格?
  未经授权的 CBAM 申报人不得进口 CBAM 涵盖的货物。
  如果除经授权 CBAM 申报人以外的人违反 CBAM 进口货物至欧盟,应支付罚款,罚款金额应当取决于其行为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范围、故意性和重复性以及受处罚人与 CBAM 主管机关的合作程度。对于受处罚人未上缴的 CBAM 证书, 应以货物引进年份第 1 款所述罚款的 3-5 倍进行处罚。
  6、 CBAM 证书如何购买?

  欧盟委员会应当在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共同的中央平台以出售CBAM 证书。成员国应向经授权的CBAM 申报人出售 CBAM 证书。


  CBAM 证书的价格应当按照每个日历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配额在共同拍卖平台上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该平均价格应由欧盟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在下一日历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并应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下一日历周的第一个工作日。
  7、CBAM 证书如何上缴?
  经授权 CBAM 申报人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 CBAM 登记处上缴一定数量的 CBAM 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根据第 6 条第 2 款(c)申报并根据第 8 条核查的内含排放量相一致。
  经授权 CBAM 申报人应当保证其账户中留存有相应数量的 CBAM 证书。欧盟委员会将从 CBAM 登记处扣除这些证书。经授权的 CBAM 申报人应确保每季度末其账户中留存的 CBAM 证书数量至少相当于其自该日历年开始的所有进口货物中参照默认值确定的内含排放量的 80%。
  如果委员会发现账户中的 CBAM 证书数量不符合相应要求,则其应通知该经授权申报人所在国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 1 个月内通知授权申报人并确保其账户中有足够数量的 CBAM 证书。

  8、上缴后仍剩余的 CBAM 证书如何处理?


  经授权 CBAM 申报人按照要求上缴证书后剩余的 CBAM 证书应由该申报人所在成员国重新购买。欧盟委员会应代表相应成员国回购 CBAM 证书。
  该回购数量应限于该经授权 CBAM 申报人在上一日历年内购买的 CBAM 证书总数的 1/3。回购价格应为经授权申报人购买该证书时的价格。
  9、CBAM 证书是否具有有效期限?
  欧盟委员会应于每年 7 月 1 日前注销上一日历年以前一年中购买的任何仍保留在 CBAM 登记处账户中的 CBAM 证书。
  10、CBAM 计算的产品内含排放量包括哪些?
  CBAM 法案将涵盖直接排放和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根据 CBAM 的规定,直接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加热和冷却生产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产生的排放。CBAM 附件一规定了 CBAM 适用的产品的 CN 编码,附件二规定了目前仅考虑直接排放的货物列表。根据CBAM 附件二,对于法案涵盖的钢铁、铝产品和氢气,目前仅考虑直接排放。
  11、 CBAM 是怎么计算内含排放量的?

  CBAM 附件四规定了内含排放的计算方法。CBAM 首先将进口产品分为“简单货物”和“复杂货物”并区分了这两类货物的内含排放量计算方法,“简单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只需要投入材料和零内含排放燃料的货物。“复杂货物” 是指除了简单货物之外的货物。


  (1)简单货物的内含排放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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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g 是货物 g 的内含排放量,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计,AttrEmg 是货物 g 的归属排放量,ALg 是货物的活动水平, 即报告期内在该设施中生产的货物数量。归属排放量是指报 告期内设施的排放量归属货物 g 的生产的部分。
  (2)复杂货物的内含排放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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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复杂货物的内含排放量计算公式项下,EEInpMat 是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投入材料的内含排放量。EEInpMat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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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 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输入材料 i 的质量,SEEi 是输入材料 i 的具体内含排放量。对于 SEEi,装置的操作者应使用生产输入材料的装置所产生的排放值,只要该装置的数据 可以充分测量。

  12、哪些国家或地区能够获得 CBAM 的实施豁免?


  CBAM 法案附件三对 CBAM 豁免的国家或地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 1 条规定,CBAM 不适用于进口自下述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比辛根,海利戈兰岛,利维诺,休达,梅利利亚。这些被豁免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被欧盟 ETS 覆盖,或者已经将国内 ETS 与欧盟 ETS 完全实现对接。
  第 2 条规定,CBAM 不适用于进口自某些国家和领土的电力,根据第 2 条取得豁免的国家或地区列表暂时为空。
  CBAM 第 2 条第 7 款为电力豁免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该条规定如果第三国或地区的电力市场通过市场耦合(market coupling)方式被纳入欧盟碳市场,且无法找到将 CBAM 应用于欧盟电力进口的技术解决方案,则从该第三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电力,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 CBAM 附件三的豁免:
  (a)该第三国或地区与欧盟签订了协议,规定了在电力领域适用欧盟法律的义务,包括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立法,以及能源领域,以及环境和竞争领域的其他规则;
  (b)该第三国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执行欧盟电力市场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电力市场耦合的规定;
  (c)第三国或地区已向委员会提交了计划,其中包含采取措施以实现(d)和(e)点所列条件的时间表;
  (d)第三国或 地区已承诺到 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并据此正式制定并已 在可行的情况下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交了与上 述目标相一致的,本世纪中叶的长期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战略,并已将该项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
  (e)第三国或地区在 根据(c)点实施计划时,已经完成了(c)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 并且在根据该计划在气候行动领域使国内立法与欧盟法律 保持一致方面,包括至少在发电方面实现与欧盟同等水平的 碳定价。第三国或地区应至少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实施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相当的电力排放交易制度;
  (f) 第三国或地区已建立有效的制度,以防止从不符合(a)至(e) 点规定的要求的其他第三国间接进口电力至欧盟。
  13、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是否可以抵扣欧盟碳关税?
  根据 CBAM 第 9 条的规定,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碳价的情况下,申报人可以申请减少应缴纳的 CBAM 证书数量。第 9 条特别强调,仅在碳价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前提下,才能主张碳价抵扣。原产国有效支付的碳价应当考虑退税或其他形式 的补偿。
  CBAM 证书的价格则根据 EU ETS 各周平均拍卖价格确定。根据 CBAM 第 21 条,CBAM 的价格应为 EU ETS 碳排放配额拍卖平台的每周收盘价格的平均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Regulation (EU) No 1031/2010 确定。
  14、CBAM 涵盖行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的退出安排是什么?
  碳排放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配额。碳排放配额在欧盟 ETS 默认以拍卖形式转让,免费碳排放配额是指无需通过拍卖等形式转让的碳排放配额,免费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对象主要是欧盟的能源密集型行业, CBAM 规定,针对 CBAM 涵盖产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将在 2026 年至 2034 年期间逐步退出。
  免费碳排放配额退出前,进口商需要对免费碳排放配额之外的碳排放付费。免费碳排放配额完全退出后,进口商和 欧盟内部生产者均需就其全部碳排放量付费。
表格:CBAM 项下的免费碳排放配额退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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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不能按时上缴 CBAM 证书有什么后果?

  经授权的 CBAM 申报者如果未能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交出与前一年进口货物所含的排放量相对应的 CBAM 证书数量, 将被追究支付罚款的责任。支付罚款不解除经授权 CBAM 申报人缴纳 CBAM 证书的义务。


  16、授权申报人认为处罚不合理时,可以如何救济? 
   CBAM 明确了授权申报人在面临罚款、处罚的情况下的上诉权。根据 CBAM 第 17 条的规定,如主管机关注意到 CBAM 授权申报人存在违规行为并拟撤销其申报人地位,则应就与授权申报人进行协商,且应在撤销决定中明确 CBAM 授权申报人的上诉权。
  CBAM 第 19 条规定,申报人申报的 CBAM 证书数量有误或申报方式有误,则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决定中明确申报人的上诉权。CBAM 第 26 条规定,如主管机关认为授权申报人未按照 CBAM 的规定按时提交 CBAM 证书,申报人应支付罚款。主管部门应当在发送 CBAM 申报人的通知中载明其上诉权。
  17、哪些行为会构成 CBAM 规定的规避行为?
   CBAM 法案第 27 条规定了对规避行为的惩戒措施,根据该条规定,规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对有关货物稍作修改,使其属于未列入附件一的 CN 编码,但该修改改变其基本特性的情况除外;(2)人为地将货物分割成内在价值不超过第 2 条第 3 款所述阈值的托运货物。

  18、CBAM 对规避行为的惩戒措施是什么?


  如果欧盟委员会有理由相信 CBAM 法案规定的第(1)种规 避 情 形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成 员 国 出 现 , 形 成 一 种 模 式(established pattern),则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反规避为目的将 CBAM 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被稍作修改的货物。
  19、CBAM 报告义务是什么?
  在某一日历年的某一季度有进口货物的每个进口商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CBAM 报告),其中包含该季度进口货物的信息:
  (1)每种货物的总量,在原产国生产该货物的每个装置的具体数量;
  (2)实际总内含排放量;
  (3)根据 CBAM 第 35 条第 7 款提及的执行法规计算的间接排放总量;
  (4)考虑到相关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原产国对进口货物的内含排放应支付的碳价格。
  依据第 34 条规定,该报告义务也适用于某些特定海关程序。
  20、什么是《过渡期实施条例》?
  《过渡期实施条例》是针对 CBAM 实施的过渡期内进口商的报告义务的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 CBAM 涵盖产品欧盟进口商的过渡性报告义务,以及计算 CBAM 涵盖产品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内含排放量的过渡性方法。在 CBAM 实施的过渡期,贸易商只需报告其进口产品中包含的排放量,而无需支 付任何财务调整费用,这将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可预测 的方式进行相关准备。
  21.《过渡期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 CBAM 涵盖产品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内含排放量的过渡性方法有哪些?
  根据第 4 条,《过渡期实施条例》在 CBAM 规定的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检测方法来计算工业装置内生产的货物的内含排放量,包括:(1)根据测量系统获得的活动数据和实验室分析或标准值的计算系数,确定源流的排放量;
  (2)通过连续测量烟气中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 确定排放源的排放量。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排放量,申报人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并在报告中说明。
  此外,该条例在其附件二和三中细化说明了不同产品在 其过程中的归属于该产品的排放量计算,且细化说明了装置内生产货物的计算以及归属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22.《过渡期实施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根据条例第 16 条,成员国应在以下情况下实施处罚措施:
  (1)申报人未履行提交 CBAM 报告的义务;
  (2)申报人提交的 CBAM 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在主管机关启动更正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更正 CBAM 报告。
  罚款金额为每吨未报告排放量 10-50 欧元,罚款额应当根据欧洲消费物价指数增加。
  23.《过渡期实施条例》规定的 CBAM 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形是什么?
  CBAM 报告不完整是指申报人未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内容申报。
  CBAM 报告不正确是指:(1)所提交报告中的数据或信息不符合条例第 3 条至第 7 条和附件三的要求;(2)申报人提交错误的数据和信息;(3)申报人未提供充分理由说明使用条例附件三所列申报规则以外的其他申报规则。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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