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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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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龙湾区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产,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环评审批,现场未能出示验收资料,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动抛光机13台,手动喷塑台3台、喷塑流水线1条、超声波清洗机1台、电烘箱5台、圆盘振光机2台、打孔机2台等,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抛光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燃料废气)、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固废(废活性炭、沉淀污泥)、噪声,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已建成现场正在运行,废水治理设施中有沉淀污泥产生,但你单位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已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2023年9月21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动抛光机13台,手动喷塑台3台、喷塑流水线1条、超声波清洗机1台、电烘箱5台、圆盘振光机2台、打孔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抛光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燃料废气)、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固废(废活性炭、沉淀污泥)、噪声产生,废水治理设施已建成现场正在运行,废水治理设施中有沉淀污泥产生,现场未能出示验收文件的事实;


  3.2023年9月2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现场未设置危废暂存间、废水治理设施旁有一箱沉淀污泥(危废代码HW17、336-064-17)贮存的事实;


  4.2023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于2023年6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关于《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万件卫浴洁具制品、3000万只打火机壳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8.《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年加工 6000 万件卫浴洁具制品、3000 万只打火机壳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生产设备情况、危险废物治理措施情况、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产污环节分析、工艺流程图情况。


  9.《2023年第2、3季度水电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投产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


  10.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12.危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废委托处置情况;


  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14.《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部分设备采购时间。


  15.《温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管人员持股比例。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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